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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浩宇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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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劳务派遣负效应之表现

事物的优势和不足是必然相对的,没有不足的事物并不存在,劳务派遣也不例外,劳务派遣制度之负效应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代替固定员工,挤占了原单位的固定职工的岗位。使原单位多年的老职工被莫名其妙地剥夺了岗位,又无声无息地丧失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就业稳定性差,受外部因素影响大。在资方市场占优势的情况下,就业机会少时,提前解除合同的数量增加而长期合同减少,待遇下降。对于接受派遣方的劳务合同期限更是没有法律规范。
3.身份歧视现象严重,受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不仅不能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无法保障,受派遣劳动者若是想要得到劳动培训、参加工会组织、甚至晋升职位更是难上加难。受派遣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予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式劳动者的条件差,有的甚至不到正式劳动员工工资的1/4甚至1/5;原固定职工身份享有的各种福利待遇,绝大部分劳务派遣职工都不享有,而仅得到劳务费;有的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派遣单位又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让被派遣劳动者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
4.劳动关系不清晰,雇主责任不明,劳动者权益缺乏保护。天津浩宇通劳务派遣分别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这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标志性特征。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为规制对象。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造成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也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有可能造成在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损害无人负责的状态,无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5.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廉价”劳动力,而只依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收入水平给予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福利,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从中牟取利润,同时也造成那些沿海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将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的形式。

总结以上劳务派遣负效应的表现形式,可将劳务派遣之负效应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推卸责任
(1)事前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保险金等义务互相推卸责任。
(2)事后责任:即发生工伤等事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
2.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均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安定感
(1)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安定感的具体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会等党团组织,不能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因此使其缺少认同感和归属感;用工单位不愿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培训等辅导,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无法得到提高,使其产生不安定感;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产生不安定感。

(2)用工单位的不安定感具体表现为:若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必然会使正式员工产生不安定感,影响其工作的士气及工作质量,使用工单位面临一定的不安定风险;鉴于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工作表现不及正式员工,使用工单位面临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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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v X�p �行战略层次的思考。
  2、重复性:人力资源派遣活动具有重复性,这不仅体现在派遣活动自身的具体内容中,更多表现在企业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需求的重复性上。人力资源派遣活动的重复性,是人力资源派遣发展的可能理由,企业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重复性需求,才使人力资源派遣获得发展的足够动力。
  3、通用性:人力资源派遣的通用性,即人力资源派遣活动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而是满足于这一类服务需求,这是人力资源派遣的社会属性。


人力资源派遣流程
一、业务洽谈
  1.与用工单位沟通,介绍本公司性质、人力资源派遣的特点、人力资源派遣能够给企业带来
的优势等;
  2.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岗位和具体状况,到现场实地了解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情况;
  3.了解劳务人员的构成情况、劳务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在用工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4.判断此项业务是否可行。
二、拟定人力资源派遣合同
  1.根据业务洽谈的具体情况,将拟定好的派遣合同递交至用工单位征求意见;
  2.及时反馈派遣合同的征求意见,确定合同文本及签订日期。
三、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合同
  1.双方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合同》;
  2.可协助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合同。
四、需协助或代理事宜
  1.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手续的办理;
  2.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广告的文案及平面设计,并代办媒体发布事宜;
  3.代理招聘摊位的办理事宜。
五、人员登记及培训
  1.劳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的员工登记表;
  2.对于劳务人员根据用工单位及实际岗位的需要进行用工制度及岗位培训。
六、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毕业证(初、高中毕业生需持技能培训证)、身份证复印件;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就业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
  3.下岗人员应提供:职工调动审批表、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下岗证;
七、签订劳动合同
  1.向用工人员解释劳务用工单位、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情况并回答用工人员的问题;
  2.宣讲外派劳务人员规章制度;
  3.填写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员工登记表。
八、办理录用及调转手续
  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九、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1.首次参保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以前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3.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员工,应出具一式两份的通知单,通知本人。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一、办理退工手续
  1.根据用工单位开具的通知单,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式三联),与员工面谈后交与本人;
  2.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退工手续;
  3.员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

人力资源派遣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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